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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制度


2007-6-18 16:22:00

  

 

食品准入制度
  一、 工商部门在日常巡查和食品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食品以及省、市工商部门通报查处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依法采取查扣封存、停止销售、没收物品等强制措施防止其扩大,同时在全县流通领域内对该食品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措施,要求24小时内将不合格食品清退出流通领域。
  二、 以下14种食品禁止上市销售。
    1.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健康有害的食品;
  4.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5.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7.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8.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9.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10.超过保质期限的;
  11.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有关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2.含有违禁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4.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三、对没有定型包装,索证、索票确有困难的水产品、蛋、蔬菜、粮食等同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可由市场开办方、经营者与经过认证的生产基地或经过考察具备合格条件的生产者,签订购销协议并完善进货手续后再进入市场销售,也可由经营者主动送交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进行销售。
  四、发现变质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进行撤柜处理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经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进行查验。对变质、过期、失效和存在质量缺陷的食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食品要及时撤柜、召回或更换。禁止经营者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期等行为。
    五、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及《商品信誉卡》,《商品信誉卡》应详细注明经营者名称、商品名称、购买价格等内容。
  六、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儿童食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安全监管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而向供货方索要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和进货发票据。
  二、列入索证索范围的重点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畜、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酒、饮料等。
  三、食品经营者与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畜牧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
  五、食品经营者应对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详细记录食品的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
  七、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
  八、食品经营者要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九、县工商局对全县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各工商所帮助和监督本辖区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十、对因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出现违法问题的食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录台帐的商品范围:
  米、面、油、酱油、醋、乳及乳制品、保健品、腌制品、调味品、酒、饮料、豆制品、罐头、果冻、粉丝、干水产品、糖果、奶及奶制品等食品。
  二、要求:
  1、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写食品进销台帐登记薄,其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时间、数量、价格、批号、规格、地点等。
  2、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检验食品质量,按规定要求索取能够证明食品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等。
  3、经营者填写食品进销台帐登记薄时,其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三、监管要求:
  1、食品进销台帐登记工作应纳入重点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进行查验。台账应有市场监管人员核实后签名。
  2、对流通领域食品监管工作中不积极配合的经营户,工商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预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承诺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一年;
    二、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三、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四、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五、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六、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八、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酒店和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条件,对上市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二、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三、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制品、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四、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五、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六、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一、对于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并撤下柜台。
  二、经营者在销售食品过程中要勤查、勤看、勤换,对已过期变质、外包装损毁和真空包装已进入空气的食品,要及时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三、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经营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四、对已售出的有危害后果的食品,经营者除发布召回告示外,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以最短的时间追回售出的食品。
  五、市场开办方要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如发现有不合格食品时,市场开办方也可要求经营者退市并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食品或有危及人身健康等不安全食品,可责令,或依法强制将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
  七、对退市召回的不安全(不合格)的食品,工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安全先行赔偿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房屋、柜台出租者的经营行为,建立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商品质量不合格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销售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向供货责任方追偿;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或者约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服务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服务者责任的由服务者向责任方追偿。
  二、市场主办者、商场的出租者、柜台出租者必须与经营者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要在合同中明确签订先行赔偿内容。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向市场开办者、商场的出租者、柜台出租者要求先行赔偿,也可直接向经营者索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依法做出处理。
  市场开办者、出租者要在场内醒目位置公布自己的办公地点、电话、负责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姓名。
  三、发布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先行赔偿。
    五、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散装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资格的商场、超市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
  二、本制度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须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水果、蔬菜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三、经营者必须将散装食品分门别类实行专区专柜专人销售和管理。
  四、经营者安排的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体健康证件,操作时佩戴整洁卫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
  五、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鼠材料和设施予以遮盖保护,并设置禁止触摸的标志,防止他人随意接触食品。
  供消费者品偿的散装食品应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偿的字样。
  六、经营者必须在盛放食品的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七、经营者标注的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必须与生产者提供的内容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
  八、经营者将同类同种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在盛放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最早生产日期和最短保质期。
  九、经营者必须将已到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出柜,不得再做加工和销售,对其销毁情况作出详细记录。
  十、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严格遵照索证索票和查验货制度规定,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名称等内容的食品标贴,以备督查商品货源和商品质量。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二、经营者对售出的散装食品引发消费不良后果和造成食品中毒事件的,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十三、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标准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向消费者计收货款,保证计量合格。
  十四、经营者不得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欺蒙消费者。实际称重误差必须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十五、经营者发生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违章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以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城、超市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二、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督机制,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四、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严防销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
    五、市场开办者要督促、引导、协助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准入协议,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六、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侵权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对食品经营者因食品质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负责退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七、市场开办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确定专人,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八、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九、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一、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要坚持依法登记注册,严格注册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坚持先证后照,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受理办理登记注册。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注明食品生产销售或经营项目。
  二、要结合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和日常市场检查,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进行逐户清理和规范,重点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对许可证失效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依法查处。
  三、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对查处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与质检、卫生等部门互相通报证照监管信息,及时将食品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抄告质检、卫生等部门。
  四、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县局注册登记股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书面文书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基层工商所,工商所要落实人员及时认领,并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市、县工商局及工商所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联网。基层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一户一卡制度,即对每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登记台账和经济户口卡片,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规范有序。
  五、严格实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市场巡查,依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将本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
  六、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一、查验食品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取缔无照经营,监督其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对上市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三、督查食品经营者进销货台账记载是否及时,索证索票是否全面,信誉卡填写是否规范。
  四、对食品市场巡查实行谁分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五、坚持食品市场巡查工作有安排,有记载,有汇报。
  六、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调解交易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九、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经营户)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企业(经营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主体: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3、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条件的;
  4、建立完整的进货登记制度的。
  三、分类监管的范围主要是流通环节的各类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及食品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食品店等。
  四、工商部门将经营户的守法经营状况分为四个等级,即无不良记录、守法经营户且正常年检通过的为A类;有一般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为B类;有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为C类;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为D类。
  五、加强对食品企业(经营户)的日常巡查,丰富和完善对食品企业的巡查内容,做到“六查六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六、对食品企业(经营户)实施分类监管。
  1、对A级企业一般不予检查,商户需要时为他们提供必要服务;
  2、对B类企业开展日常教育,定期检查;
  3、对C类企业锁定为重点检查对象,除每月两次巡查和定期检查外,还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对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予以警示;
  4、对D类企业随时加强日常检查,每周巡查一次,进行重点监管,有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理。
  七、食品企业(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各工商所按照“监管到所”的基本要求,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以市场巡查记录为基本依据,按照A、B、C、D的分类级别,建立食品企业(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台帐,以企业“经济户口”为载体,工商部门将管辖区域内各个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输入企业的“经济户口”档案。
  台帐要求设立完整,装订成册,并同步建立动态监管档案。
  八 、食品企业信用分类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企业汇总目录,汇总事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用类别(见附件)。二是产生分类的依据(如市场巡查记录、处罚决定书等)复印件。以上两项内容分别装订成册。
  九、县局对工商所的分类监管给予督导并对各工商所的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十、努力实现监管体制、机制、方式的改革创新。
要将食品企业(经营户)信用的分类监管工作与商品准入制、市场巡查制、市场预警制、先行赔偿制、“12315”投诉举报工作紧密结合,保持信息的互通,做到对信用企业(经营户)的分类全面、客观、准确。
  十一、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为及时掌握和分析、整合申诉举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从而引导健康消费,特制订本制度。
  一、通过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和申诉举报等方面的情况,把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食品、不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食品以及假冒劣质食品信息通过媒体公布,警示消费。
  二、公示或信息应有正、反两方面的。不安全、不合格的食品则可向消费者予以警示;安全食品、合格食品,则可引导消费。
  三、食品安全的信息公示,可采用电台、网络、电视台、报刊公示,可在固定橱窗予以公示,也可在经营食品的超市商场、市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处予以公示。
  四、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信息要认真对待,定期公示,以稳定社会、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五、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制度
  为了科学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来源: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由市、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提供。
  二、食品安全预警的实施:由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情况,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工作。
  三、食品安全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
  四、食品安全预警发布方式:县工商局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同时抄送市工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五、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根据本县食品消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
  六、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凡在水富县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食品安全实行分管辖区负责制。工商分局局长是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区域分管人员对分管工作,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四、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商分局对食品安全监管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
  2、工商分局和监管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推诿扯皮,致使救援和调查工作产生严重后果的;
  4、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5、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的;
  6、故意破坏现场,刁难、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7、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市场监管末尽职尽责,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县局将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八、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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