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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2006-3-13 14:14:56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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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3-25 15:20:56

 
工商个字[2005]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体制和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将这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加强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支持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 委托登记、委托验照和委托备案

   (一)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验照,仍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二) 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当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名义行使以上受委托职权。

   (三)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委托的具体事宜,载明以下内容:

    1、 委托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2、 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

    3、 委托的法律依据;

    4、 决定委托的程序;

    5、 委托事项及权限;

    6、 委托权限的终止事由;

    7、 委托时间。

   (四) 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必要的登记场所、计算机互联网等办公设备,工商所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能够实现实时的信息查询和数据交换;

    2、 有熟悉登记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验照等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五) 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依据委托行使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职权,履行相关登记服务职能。

   (六) 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七) 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推行“一审一核制”。

   (八) 受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应当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查询系统中进行实时查询,随到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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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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