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制度
为了科学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来源: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由市、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提供。
二、食品安全预警的实施:由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情况,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工作。
三、食品安全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
四、食品安全预警发布方式:县工商局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同时抄送市工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五、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根据本县食品消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
六、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凡在水富县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食品安全实行分管辖区负责制。工商分局局长是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区域分管人员对分管工作,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四、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商分局对食品安全监管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
2、工商分局和监管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推诿扯皮,致使救援和调查工作产生严重后果的;
4、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5、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的;
6、故意破坏现场,刁难、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7、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市场监管末尽职尽责,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县局将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八、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此新闻共有7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