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而向供货方索要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和进货发票据。
二、列入索证索范围的重点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畜、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酒、饮料等。
三、食品经营者与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畜牧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
五、食品经营者应对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详细记录食品的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
七、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
八、食品经营者要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九、县工商局对全县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各工商所帮助和监督本辖区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十、对因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出现违法问题的食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录台帐的商品范围:
米、面、油、酱油、醋、乳及乳制品、保健品、腌制品、调味品、酒、饮料、豆制品、罐头、果冻、粉丝、干水产品、糖果、奶及奶制品等食品。
二、要求:
1、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写食品进销台帐登记薄,其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时间、数量、价格、批号、规格、地点等。
2、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检验食品质量,按规定要求索取能够证明食品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等。
3、经营者填写食品进销台帐登记薄时,其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三、监管要求:
1、食品进销台帐登记工作应纳入重点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进行查验。台账应有市场监管人员核实后签名。
2、对流通领域食品监管工作中不积极配合的经营户,工商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预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承诺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一年;
二、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三、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四、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五、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六、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八、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酒店和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条件,对上市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二、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三、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制品、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四、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五、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六、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一、对于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并撤下柜台。
二、经营者在销售食品过程中要勤查、勤看、勤换,对已过期变质、外包装损毁和真空包装已进入空气的食品,要及时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三、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经营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四、对已售出的有危害后果的食品,经营者除发布召回告示外,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以最短的时间追回售出的食品。
五、市场开办方要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如发现有不合格食品时,市场开办方也可要求经营者退市并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食品或有危及人身健康等不安全食品,可责令,或依法强制将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
七、对退市召回的不安全(不合格)的食品,工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安全先行赔偿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房屋、柜台出租者的经营行为,建立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商品质量不合格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销售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向供货责任方追偿;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或者约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服务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服务者责任的由服务者向责任方追偿。
二、市场主办者、商场的出租者、柜台出租者必须与经营者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要在合同中明确签订先行赔偿内容。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向市场开办者、商场的出租者、柜台出租者要求先行赔偿,也可直接向经营者索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依法做出处理。
市场开办者、出租者要在场内醒目位置公布自己的办公地点、电话、负责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姓名。
三、发布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先行赔偿。
五、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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