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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和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设立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五)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六)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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