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事项
(一)强制机构: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强制种类:
1、扣留(扣押);2、封存(查封);3、暂停销售;4、暂停支付;5、当场收缴。
(三)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0号令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370号令颁布,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9月17日国发[1987]85号)第十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强制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发放《政务公开书》,同时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等。
(五)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发放《政务公开书》的,有权拒绝,有权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发放《政务公开书》,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