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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事项


2005-9-5 16:55:40

  


 
   
 
 
 
 
                                行政救济事项

(一)行政复议

 

1、复议受理机构:

省局法制处及各局法制科
    当事人对以工商所(队、站)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受理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云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营业执照、咨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相关权利,认为没有依法履行的;
    (6)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双方权利义务:

    申请人权利义务: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诉讼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三)行政赔偿

 

1、赔偿义务机构:

    省局及各地州市工商局

2、赔偿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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