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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


2005-9-5 16:51:17

  

                                   行政检查事项

 

(一)检查机构: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检查内容:

    依法检查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

 

(三)检查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

 

(四)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五)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6年10月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8号令公布)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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