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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条件和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2005-9-12 10:30:19

  
 
一、设立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印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五)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八)营业单位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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