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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


2007-3-23 21:32:47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水富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人的责任:
1、办事人到本系统办理事宜,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2、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与何部门(股、室、队或分局)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属于本部门(股、室、队或分局)职责范围的,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将办事人的名称、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大致内容等一一登记入表,即置于有关责任人的办公桌上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表内容后应与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了解并解决对方需要办理的事项。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时无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3、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本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4、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系统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违反首问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1、首问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
2、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3、冷漠对待办事人等到,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
4、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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