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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单位各股、室、队、分局所有干部职工,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 县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其余各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局应当保证除四害经费,对公共环境以及全县临时性除四害活动经费予以补贴。 第六条 单位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除四害工作;住户负责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八条单位和住户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一) 对厕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必须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蚊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蝇和蚊蝇幼虫。 (二) 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地,室内无蚊蝇。 第九条 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当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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