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和改进局党组的领导,圆满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局交给的工作任务,根据《党章》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成员要有明确的分工。每位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支持与配合。 二、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党组会议的议题,在征求党组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除了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天前,由主持人通知到各党组成员。对于要讨论的问题,会前应由分管的成员预先搞好调查研究,并做好充分准备,以便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 党组决定重要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经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按多数意见执行。 四、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后由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向缺席者通报。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五、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六、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执行。不得有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七、经党组会议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八、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没有必要向外传达和公布的,参加会议成员应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得泄露。党组会议上的不同意见,不得对外扩散。 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十、党组会议由主持人指定的专人负责记录。党组会议记录本由局办保存并按规定归档。
|